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幕墙铝单板厂家生产厂家全国发货及时供应(道德经知不知上不知知病)

发布时间:2023-07-27 11:06:05 人气:13 来源:铝单板厂家

幕墙铝单板厂家生产厂家全国发货及时供应(道德经知不知上不知知病)

道德经的启示:知不知尚矣一、道德经原文及含义1、原文:《道德经》[1]第71章知不知,尚矣;不知知,病也圣人不病,以其病病夫唯病病,是以不病2、陈鼓应译文1知道自己有所不知道,最好;不知道却自以为知道,这是缺点。

有道的人没有缺点,因为他把缺点当做缺点正因为他把缺点当做缺点,所以他是没有缺点的3、笔者的译文把不知道的知识(通过学习)变成知道的,是值得推崇的;把知道的知识(因为不及时复习而变成不知道——即)遗忘,是应该受到谴责的。

圣人不会犯“遗忘”的错误,因为他们“遗忘了遗忘”(遗忘了遗忘=记住了一定要记住知识,方法是及时复习、多次复习);只有“遗忘了遗忘”(即及时复习、多次复习),才能不会犯“遗忘”的错误4、笔者的解释:知不知,字面意思是“把不知道的变成知道”;不知知,字面意思是“把知道的变成了不知道”,原因是没有及时复习、多次复习——遗忘是残酷的:根据艾宾浩斯遗忘曲线,学习后20分钟,记忆存量就只剩下58.2%了。

“病也”的“病”,是指“应该受到谴责的”“圣人不病”的病,可以理解成“病也”的病,即圣人不会受到谴责;但更好的翻译,是把它看成代词,代指“不知知”,所以翻译成“圣人不会犯‘遗忘’的错误““以其病病”的第二个病,也可看成代词,是代指“不知知”这个结果;“以其病病”的第一个病,还可看成代词,是代指“不知知”这个行为。

所以,“以其病病“,就可翻译成“遗忘了遗忘这件事”,可以反向理解一下,就成了“记住了一定要记住知识”——具体方法呢,就是经常记忆呗,习惯性在学习后及时复习、多次复习,所以知道的就永远知道了,就是不忘记:记住的就不再忘记、理解的就不再糊涂、熟练的就不再生疏。

“夫唯病病”,与“以其病病”的理解一致,翻译成“只有‘遗忘了遗忘’(即及时复习)”“是以不病”,与“圣人不病”的理解一致,翻译成“才能不会犯‘遗忘’的错误”5、与第七十章的对照理解:按照自己的理解和翻译,恰可以呼应第七十章的“吾言甚易知”、“莫能知”。

第七十章第一段是“吾言甚易知,甚易行天下莫能知,莫能行”既然《道德经》这部书的内容,是“甚易知、甚易行”的,为什么天下人“莫能知、莫能行”呢?只因为天下人浅尝辄止,不及时复习、更不多次复习,多简单的章句记住了,也将要遗忘,终究会犯六十三章“多易必多难”的错误。

所以,第七十一章,其实是对第七十章的一个注释、一种解释《道德经》这种以一章解释另一章的行文风格还有一些,比如第六十四章的“合抱之木生于毫末……”,就是对第六十三章的“天下大事必作于细……”的解释二、律师的知不知。

知不知的原理,也是一切工作、训练与学习以及生活的经验总结,当然包括律师的学法、用法的全部职业生涯1、律师终身学习中的知不知:法律是实践的学问,社会实践在变化,法也在变化,有变化就要重新学;不变化的呢,也要深入理解、触类旁通,还是要不断学。

因此,律师学法是终身学习,关键是经常复习、不要遗忘,真正理解、记住法(1)想学就学:在这个多媒体、知识经济时代,学法,也不只是学校学习一种方式,还可以通过各种网络课程进行学习,通过名校名师,加强理论素养。

另外,律师同行交流,是侧重实践性的,更是重要的律师协会,会定期举办大讲堂式的培训,邀请业内翘楚进行半天、一天甚至几天的授课;而网络时代,各种专业聊天群,也可以方便法律同行间随时交流(2)笔记为王:上述多种终身学习方式,要想有实质的效果,关键是不能一堂课、一次交流就结束,而要及时复习、多次复习,所以,笔记就显得重要了——做好、用好了笔记,才能贯彻知不知。

电子笔记,现在是主流思维导图式的、问题-答案(Q&A)式的,都很好操作,更好写批注、还容易修正,并且手机一拿,笔记随时随地可以复习、可以考自己手写笔记,还是有用处的,那是从小养成的记忆习惯所以对于要背诵的内容——关键词、关键句、关键段,照着电子笔记手抄,抄写“一”遍,就可以默记“数”遍,更深刻。

2、律师阅卷中的知不知:烂熟于心的,是证据材料间的矛盾与印证关系任何的学习,都讲究个层次,从能记住开始,到能理解、会运用,再到熟练运用、融会贯通,期间需要多次的复习与运用诉讼律师,阅卷是最重要的案头工作。

阅卷,不只是记住一份证据本身,而是通过阅个十几遍、甚至二十几遍,达到学习时融会贯通的层次,把握全部案卷中全部证据间的矛盾与印证关系——这个过程,就是经常阅卷、经常复习、经常比较的过程,如此才能对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“知不知”。

3、律师的知行合一:在用法中知不知(1)知行合一初阶——案例教学法: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,也是实践的学问,只要用些心思、用对方法,条文、法理、案例相结合,学法、知法,对于法学生、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而言,就不是件太难的事。

只怕学习时不思考、不联系实际生活,学完后不经常复习,那就白学了、白知了理论联系实际,会用到案例教学法;复习了案例,相关的知识点也就复习到了案例总比分散的知识点好记,因为案例是一条线、甚至是一张网,能把知识点串起来,更容易进行复习,让这些知识点随着情节,在大脑中清晰、有序地呈现出来,一遍又一遍,直到记住的就不再遗忘、理解的就不再糊涂、熟练的就不再生疏。

(2)知行合一高阶——案上练:从知行合一的角度讲,未有知而不行者,知而不行只是未知所以,如果用不好法,必是不知法;这个知法,包括了证据、法律、推理的综合运用所以,只记住法律条文本身、只熟悉法律理论、只了解书本上的教学案例,可不是真正的知法。

真正的知法,最终还要在现实的用法中进一步学习,在具体业务中“事上练”、“案上练”这是职业法律人实习的必要性——我国大陆的执业律师,先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;而象中国香港,则要实习二年而实习律师转正、真正执业后,正如前述所说终身学习的必要性,仍然也是终身的“事上练”、“案上练”——好枪手都是子弹喂出来的,好律师都是案子磨练出来的。

4、律师专业化:向纵深发展的知不知法律与医学一样,博大精深、实践性强,因此都需要分科、需要专业化,在纵深上发展知不知,使律师职业技能更熟练,更能提高服务质量有如医生有做手术、不做手术的,律师也有做诉讼的、做非诉的。

有如医生分脑科(神经科)、心内科、骨科,律师也分刑事、民事、行政有如脑科也分神经内科、神经外科,或者脑血管科、脑肿瘤科,刑辩律师也分专做命案辩护[2]的、专做职务犯罪辩护的、专做毒品犯罪辩护的注[1]《道德经》:陈鼓应《老子注译及评介(修订增补本)》,中华书局2009年2月第2版。

原文,选自该书附录三“老子校定文”第467页老子校定文曰:今依王弼本为蓝本,参看简本、帛书本及傅奕本等古本,根据历代校诂学者可取的见解,加以订正译文,选自该书第317页注[2]命案辩护:命案,是指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八种重大杀人或致人死亡的犯罪,包括侵犯人身权利的四种犯罪,即故意杀人罪(既遂)、故意伤害(致人死亡)罪、强奸(致人死亡)罪、绑架(杀害被绑架人既遂,或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死亡)罪;危害公共安全的三种犯罪,即放火(致人死亡)罪,爆炸(致人死亡)罪,投放危险物质(致人死亡)罪;以及侵犯财产权利的一种犯罪,即抢劫(致人死亡)罪。

这八种犯罪,都是严重的故意犯罪,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,至少具有过失刑法对这八种犯罪,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在分则中,最低刑是10年有期徒刑(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,法定刑是3-10年),最高刑是死刑在总则中,如果宣告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,则不得假释;如果宣告刑是死缓,则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——这两条如果是故意伤害罪,限定为有组织的暴力犯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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